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程序的初期,也是刑事證據(jù)尚未固定并形成完整體系的時期,這段時間偵查單位會頻繁提審嫌疑人,不僅給嫌疑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壓力,同時也會從嫌疑人的口中獲取指控證據(jù),尤其是獲取有罪證據(jù),那么在刑事拘留期間律師主要做的工作有如下幾項:
1)及時會見嫌疑人,了解案件情況,并梳理案件信息及法律,讓嫌疑人對案件本身心中有底。
2)會見時輔導嫌疑人如何與辦案單位相處,尤其是保護自己合法權益,避免被偵查單位誘供、騙供甚至刑訊逼供。
3)會見時告知其享有的權利,如享有核對筆錄以及有權要求添加、更改筆錄內(nèi)容、拒絕簽字等權利,部分嫌疑人享有聘請翻譯的權利,嫌疑人有權申訴、控告的權利,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,有權申請取保候?qū)?/a>等權利。
4)會見時對嫌疑人進行心理疏導,告知家屬在關心他,避免嫌疑人過于焦慮或緊張而影響口供真實性或影響其身體健康。
5)向辦案單位溝通、了解案件情況,進一步核實案件相關信息。
6)提出法律意見,包含不構成犯罪、罪輕以及罪名問題的法律意見。
7)為嫌疑人辦理取保候?qū)彙?/p>
逮捕是檢察院、法院批準或決定,公安機關執(zhí)行的,對有證據(jù)證明有犯罪事實,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(nèi)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。
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的規(guī)定,逮捕分為三種情況,具體條件如下:
一、一般逮捕
對有證據(jù)證明有犯罪事實,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采取取保候?qū)?/a>尚不足以防止發(fā)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,應當予以逮捕:
(一)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;
(二)有危害國家安全、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(xiàn)實危險的;
(三)可能毀滅、偽造證據(jù),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;
(四)可能對被害人、舉報人、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;
(五)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。
二、徑行逮捕
對有證據(jù)證明有犯罪事實,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,或者有證據(jù)證明有犯罪事實,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,曾經(jīng)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,應當予以逮捕。
三、轉(zhuǎn)化逮捕
被取保候?qū)、監(jiān)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違反取保候?qū)、監(jiān)視居住規(guī)定,情節(jié)嚴重的,可以予以逮捕。
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,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人身自由,而且逮捕后除發(fā)現(xiàn)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,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。與此同時,一旦犯罪嫌疑人被逮捕,多數(shù)情況下意味著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已經(jīng)掌握了充足的證據(jù)。
逮捕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一律由公安機關執(zhí)行。公安機關在接到執(zhí)行逮捕的通知后,必須立即執(zhí)行,并將執(zhí)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、人民法院。公安機關執(zhí)行逮捕的程序是:
1.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,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(fā)逮捕證,立即執(zhí)行。
2.執(zhí)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。執(zhí)行逮捕時,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,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(蓋章)或按手印。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,應在逮捕證上注明。
3.逮捕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后,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、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,應當在24小時之內(nèi)進行訊問。對于發(fā)現(xiàn)不應當逮捕的,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。立即釋放的,應當發(fā)給釋放證明。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,應在24小時以內(nèi)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,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。不便通知的,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。
4.到異地逮捕的,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。公安機關到異地執(zhí)行逮捕時,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、逮捕證、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,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(xié)助執(zhí)行。
5.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,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?qū)?/a>或監(jiān)視居住的,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。
《刑事訴訟法》第九十一條規(guī)定,除無法通知的外,應當在逮捕的二十四小時以內(nèi)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。
其中,無法通知的情況是指被逮捕人不講真實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;被逮捕人無家屬或者工作單位的。影響通知的原因消失后,辦案人員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。對沒有在24小時內(nèi)通知的,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。
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被關押在公安局的看守所。
一般逮捕前被刑事拘留的,此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關押于看守所,然后由偵查機關在法定期限內(nèi)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。
總之,犯罪嫌疑人關押的地方大體就是地個地方,一是看守所,二是監(jiān)獄,前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前關押的地方,后者是法院判決生效后需要送監(jiān)獄執(zhí)行的關押地方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
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,必須出示拘留證。
拘留后,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,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,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(nèi),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。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,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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