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法規(guī)標題】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(jiān)督廳、公訴廳關于進一步加大對毒品犯罪打擊力度的通知
【頒布機構】 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(jiān)督廳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
【頒布時間】 2003.08.13
【實施時間】 2003.08.13
【效力屬性】 現行有效
【效力級別】 司法解釋
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(jiān)督處、公訴處,軍事檢察院刑事檢察廳,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(jiān)督處、公訴處:
最近,高檢院領導就加大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作了重要批示。公安部決定于今年8月至12月開展打擊“金三角”毒品入境和跨區(qū)域販毒活動專項行動,并印發(fā)了專項行動方案。為認真貫徹落實高檢院領導的批示精神,并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毒品犯罪專項行動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思想認識,切實加強領導
各級檢察機關偵查監(jiān)督、公訴部門應當充分認識當前毒品犯罪的嚴峻形勢、毒品犯罪的嚴重危害性和開展禁毒專項斗爭的重要意義,充分發(fā)揮檢察職能作用,堅持不懈地積極參加禁毒斗爭,依法嚴厲打擊毒品犯罪。要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,密切配合。特別是2002年批捕毒品犯罪嫌疑人較多的云南、廣東、貴州、廣西、浙江、四川、湖南、重慶、湖北、河南、新疆、寧夏、甘肅、安徽等省、自治區(qū)的檢察機關偵查監(jiān)督、公訴部門,要把打擊毒品犯罪作為一項工作重點來抓,推動禁毒工作深入、健康地發(fā)展,取得新的明顯成效。要積極開展禁毒執(zhí)法培訓等活動,提高偵查監(jiān)督、公訴部門檢察人員辦理毒品案件的水平,特別是審查、判斷證據的能力。
二、堅持依法從重從快方針,及時批捕、起訴毒品犯罪案件
偵查監(jiān)督、公訴工作中要體現對毒品犯罪依法從重從快打擊的精神,堅持“兩個基本”原則,提高辦案效率,保持對毒品犯罪的高壓態(tài)勢。要突出打擊重特大毒品案件,對走私、販賣、運輸、制造毒品等嚴重毒品犯罪,集中力量依法快捕、快訴。要把依法從重從快方針和“穩(wěn)、準、狠”的要求有機地結合起來,堅持依法辦案、文明辦案,嚴格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(guī)定審查毒品案件,確保辦案質量。
三、加強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,形成打擊毒品犯罪的合力
在禁毒斗爭中,各級檢察機關偵查監(jiān)督部門、公訴部門要緊緊依靠黨委、政府的領導和支持,加強同公安、法院、海關、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等部門的聯系與配合,形成打擊毒品犯罪的合力。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溝通,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共享機制,互通禁毒工作情況特別是查辦重特大毒品案件情況,共同研究辦理毒品案件中存在的問題。要堅持對重大毒品案件適時介入、參加討論的制度,提出建設性意見,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證據的收集、甄別、固定工作,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毒品犯罪案件。要與公安機關共同研究,盡快制定毒品犯罪案件逮捕、起訴證據參考標準。偵查監(jiān)督、公訴部門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也要加強協調配合,建立情況通報制度、加強信息交流,共同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。
四、強化執(zhí)法監(jiān)督,防止對毒品犯罪打擊不力
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(jiān)督機關,在保證及時、準確、有力地打擊毒品犯罪方面負有重要責任。各級檢察機關偵查監(jiān)督部門、公訴部門要強化執(zhí)法監(jiān)督,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立案監(jiān)督,偵查活動監(jiān)督、審判監(jiān)督等職能,防止和糾正對毒品犯罪有罪不究、以罰代刑、重罪輕判等問題。對與毒品犯罪相牽連構成職務犯罪的,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偵查部門,協助他們堅決查辦,不留后患。對毒品案件不捕、不訴和無罪判決的情況,上級院偵查監(jiān)督、公訴部門要開展執(zhí)法檢查活動,發(fā)現問題,及時糾正。
五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對毒品問題的綜合治理
各級檢察機關偵查監(jiān)督部門、公訴部門在加大對毒品犯罪的打擊力度的同時,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毒品問題進行綜合治理,開展創(chuàng)建無毒社區(qū)等活動。國家禁毒辦排查出的吸毒人員千人以上的縣(市、區(qū))及其他吸毒問題嚴重地區(qū)的檢察院偵查監(jiān)督部門、公訴部門,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集中整治。對毒品犯罪高發(fā)的人群,要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工作,減少這部分人的違法犯罪。特別是要強化未成年人犯罪檢察工作,教育、幫助、挽救失足青少年,使青少年遠離毒品。要注意定期分析毒品犯罪形勢,提出解決毒品問題的對策,為當地黨委當好參謀。要認真總結禁毒斗爭中積累的有效經驗,建立健全在打擊毒品犯罪中貫徹“嚴打”方針的經常性工作機制,鞏固禁毒成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