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偵人員詢問受害人得知,其于2013年9月份到烏丹準備建分廠,在一旅店住宿時遇見張某某,經交談,二人還是上下屆戰(zhàn)友,張某某稱在山西太原一地方派出所工作,得知孟某某建廠需辦理200萬元貸款時,張某某稱自己的戰(zhàn)友汪某在銀行上班,能辦理貸款,讓孟某某等消息。2014年12月27日,張某某給孟某某打電話,稱貸款的事已辦妥,但需5萬元送禮,孟某某將53000元現(xiàn)金交給張某某。此后孟某某多次催問貸款一事,張某某總以各種理由搪塞。2015年3月,孟某某找到銀行的汪某方知被騙,遂報案。
經查,張某某現(xiàn)落戶在山西省孟縣孫家莊鎮(zhèn),偵查員前往山西開展工作,未發(fā)現(xiàn)張某某的下落。2017年5月18日,偵查員獲悉,張某某入住松山區(qū)一賓館內,刑偵大隊獲此信息后,立即前往松山區(qū)實施抓捕,當晚將張某某抓獲。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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